湖南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作出的重要决策。
创建与发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其性质、地位、任务、考试机构、学历水平、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待遇等均由国务院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和确认。
目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发展成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管理体制的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和新型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机构先后开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专业证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检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抽查考试、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考试等多种考试。截止2002年上半年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报考人数累计超过3700万人,累计报考科次2.9亿科次,在籍考生1704万人,370万人取得了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成为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成人进修与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系统,影响极广。
到目前为止,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开考专业11大类,280个专业。其中,本科专业23种,占8.2%;独立本科段91种,占32.5%;专科专业166种,占59.2%.五届考委一次会议以来,新开考专业共48个,其中专科21个,本科27个。
我省现开考专业48个,其中本科专业24个,专科专业24个,在籍考生60000多人。至二00一年下半年,已有20000多人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为我省经济建设培养了一批合格的专业人才,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性质:
自学考试具有国家考试和教育形式的双重属性。
作为考试形式,自学考试是目前我国唯一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3日颁发)予以认可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国家承认并给予相应待遇,其文凭证书具有法定作用;它由国家考试机构与国家授权的有关高等学校联合办考,其方针政策和质量标准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其质量水平代表普通高校的同等学历水平,具有权威性,在社会各界享有较高的信誉。
作为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而组成。自学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学,助学按照考试的目标和质量要求进行,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考试,同时又规定着助学的任务,因而自学考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控制的自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推行终身教育的重要形式。
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选拔和培育人才。具体表现在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其改革与发展目标是,扩大服务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水平;坚持标准,加强管理,严格考风考纪,坚持教考职责分离,保证考试质量。
特点:
自学考试具有权威性。自学考试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行政手段的一种延伸。从中央到地方,自学考试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良好的管理系统,有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命题、考务、成绩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使自学考试质量得到了有力保证,建立了较高的国家考试权威。
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自学考试是目前我国最为开放的一种考试和教育形式。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需入学考试,均可报考,并对台、港、澳同胞开放,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自学考试具有灵活性。自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限制,采用分科考试、学分累计的方法,不合格的课程允许多次重考,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灵活地安排自学的学习方式。
自学考试具有经济性。自学考试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投资少、产出高的高教事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对考生个人来说,工学矛盾小,个人投资数额在诸种高等教育形式中最低,可谓费省效宏。
作用:
自学考试为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自学者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公平的、广阔的成才之路,是发掘潜在人才资源的有效途径,并可以调节社会人才结构;它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起到了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它又是提高全民族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措施,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着巨大影响。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学考试调动了社会各界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体系。
自学考试的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校的学历层次水平要求相一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等学历标准为依据,由专业考试标准、课程考试标准和考试命题标准三者构成。
专业考试标准,即专业课程设置及学分的分布。
课程考试标准通过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体现,它系统地规定了课程的性质和内容,并且以知识点为单位对课程考试标准尺度进行规定。
考试命题标准,是根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命题内容、范围及尺度的要求确定的,它要求试题要充分反映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组配比例恰当,知识层次与难易度有机结合。
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属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大学专科和本科二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计);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大专、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我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考试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分省进行。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系统和工作系统,有一套科学严密的考试办法,因此,它能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能通过国家考试有效地促进和指导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并严格地检验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具有覆盖全国的规模和巨大的容量。
1.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
2.全国考办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
3.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质量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4.省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
5.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
6.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并根据省考委的安排,草拟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办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负责在省考委颁发的大专、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设校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本校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该机构在自学考试工作上同时接受省考办的领导。我省现开考专业48个,分别由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等高校担任主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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